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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衛(wèi)生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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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國家助學金評審和發(fā)放過程的管理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認真落實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和《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教〔2022〕20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或不足以承擔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在讀學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每學年評審一次,按月進行發(fā)放,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學生本人自愿向就讀班級提出申請,由學生就讀班級實行民主評議上報、二級學院初審公示、學生工作處二審公示、校評審委員會評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評審并備案。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 學生工作處全面指導各二級學院進行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二級學院要健全評審工作機制。各二級學院要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資助干事、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為成員,負責評審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班級成立評審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三章 認定標準與條件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審,應適當向重點人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傾斜,各二級學院在評審過程中重點參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重點人群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孤兒、特困供養(yǎng)學生、城鄉(xiāng)低保家庭學生、烈士子女、脫貧不穩(wěn)定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突發(fā)嚴重困難家庭學生、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低保邊緣學生、支出困難家庭學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學生等情況。

(三)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四)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視情節(jié)不能或者慎重評審其受助資格;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應酌情取消其受助資格或降低其受助標準。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者;

(二)受學校紀律處分者;

(三)生活奢侈浪費,購買與學習無關的高檔電子產品、高檔時裝、高檔化妝品或其他高檔生活消費品者;

(四)自費赴異地參觀名勝古跡、在風景區(qū)旅游且消費較高者;

(五)有抽煙、飲酒、包夜上網等不良嗜好者;

(六)在外租住或出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消費者;

(七)不認真學習,經常曠課、遲到早退、掛科門數較多者;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分檔標準嚴格按照上級文件執(zhí)行。獲助標準分為一、二、三等,一等4500元/學年,二等3300元/學年,三等2000元/學年。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一般應包括宣傳告知、個人申請、班級評議、二級學院初審公示、學生工作處二審公示、校評審委員會評定、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各二級學院要監(jiān)督輔導員、班主任按程序實施。

第十一條 宣傳告知。各二級學院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公開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甘肅衛(wèi)生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請表》,并于每年秋季學期報到注冊后10日內上交所在班級評議小組。班級評議小組于每年9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 二級學院初審公示。二級學院根據各班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初審工作,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電話聯系、信函索證等方式提高初審精準度。并將初審評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各二級學院應建立國家助學金初審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評定結果的異議,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調整。公示無異議后,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于每年9月30日前上報學生工作處。

第十三條 學生工作處二審公示。學生工作處對各二級學院上報材料審核后,將二審評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調整。公示無異議后,學生工作處上報校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四條 建檔備案。校評審委員會評定后,學生工作處匯總國家助學金認定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核對信息后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各二級學院也要做好相關建檔工作。

第五章 國家助學金監(jiān)督、管理、發(fā)放

第十五條 學生工作處要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二級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各評審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要嚴格管理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七條 各評審部門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評審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二級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形,一經核實,學校將取消其國家助學金受助資格,并追繳相關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各評審部門既要做到評審程序、方法透明,確保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個人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金按月發(fā)放,由學生工作處匯總報財務處審核發(fā)放,資助金將發(fā)放至學生本人銀行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學校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來源:團委辦公室    審核:溫萌/王一強/馬彥軍    編輯: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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